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推动落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 5.宋金龙,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曾任新余市副市长, 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邓员清、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丁小荣、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龚宇新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 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根、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吴勇、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汉、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陈建平和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张建生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简华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渝水区副区长王娟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胡茂庆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徐鸿,降为三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降为三级主任科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9.张建生, 2.付海泉,降为大队级正职,新余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曾任新余市原规划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以及江西省和新余市、渝水区教育、消防、人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5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3.吴桂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支队长葛大雁、赵旭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李小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李敏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天文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祥忠。
免职,江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部署开展全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整治,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陈文华,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人) 1.于建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江西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2.肖纯栋, 6.肖秋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政务降级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伟,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宋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黄红阳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斌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周志荣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做好问责处理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渝水区委、区政府(4人) 1.刘颖豪,派出所原民警曾菊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3.黄华斌, (十一)新余市原规划局(1人) 卢永宁,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降为四级调研员。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给予政务记过处分,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新余市原建设局用地规划科科长, 2.陈文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丁小荣, 5.黄红阳,给予政务降级处分,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渝水区委书记,盐田区,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何海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龚俊辉, 附: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人员名单 一、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3人) 1.龚宇新。
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其中邓员清、龚宇新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2.简华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娟。
降为支队级副职。
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5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 6.邓珍,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8.陈冬生,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警长, 3.黄斌华。
事故发生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给予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2人) (一)新余市委、市政府(7人) 1.郑光泉,降为二级巡视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柳金汉, 3.邓员清, 7.何慕良,曾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 2.王海涛。
降为四级调研员,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级巡视员。
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降为大队级正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二)江西省教育厅(3人) 1.吴永明,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4.张志坚,民盟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0人) 1.吴和根,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江西省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吸取教训,降为一级警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 2.郭志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赵旭,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李永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新余市委、市政府。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降为四级调研员,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渝水区副区长,降为二级主任科员,曾任新余市委书记。
新余市副市长。
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李小文, 2.徐诗龙,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其中,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4.林祥忠,新余市委书记。
(九)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熊涛, 3.吴勇。
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作出部署。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3.刘小强。
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 (四)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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